票据拒付,行使票据追索权:
(1)行权对象
商票被拒付后,依法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在起诉时可将前述主体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仅起诉部分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应在商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否则行使追索权的对象仅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不属于此路径下行使追索权的对象。
(2)行权时效
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时效为两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商票自出票日起算;对背书人的追索时效为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对保证人的追索时效,如商票载明了保证期间的,则适用商票上载明的期间,如商票上没有载明或者载明情况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
(3)行权范围
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追索款项的范围包括票据本金、迟延兑付票据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管辖法院
票据追索权的管辖法院为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而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的则为商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