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在现实生活中,合法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都在外地省市,造成管辖法院也在外地的情况。为便于诉讼,持票人往往会将票据在到期日之前背书给本地“熟悉”的企业,使其成为持票人,以其作为原告,自己作为被告,从而可以在当地进行诉讼,以减少诉讼成本。如果持票人仅选择一个前手为被告的,则其应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承兑人及承兑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持票人选择多个前手为被告的,其有权在不同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票据支付地(承兑人及承兑人开户行所在地)法院中择一法院诉讼。